1浙江省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
(1)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两年全额返还,后5年按50%返还。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头5年全额返还,后5年按50%返还。对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返还给企业的税款,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
(2)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3)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可批准设立公共型保税仓库。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4)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予以优先办理。